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04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七章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 › 第二節 材料 第504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使用之材料,包含鋼板、型鋼、鋼筋、水泥、螺栓、銲材及剪力釘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無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相關之國家檢驗測試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確認符合其原標示之標準,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