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96條應用鋼骨鋼筋混凝土建造之建築結構,其設計及施工應依本章規定。
- 第497條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及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 第498條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結構分析應採用公認合理之方法;各構材及接合之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所得之設計載重效應。
- 第500條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應審慎規劃適當之結構系統,並考慮結構立面及平面配置之抗震能力。
- 第501條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除考慮強度、勁度及韌性之需求外,應檢討施工之可行性;決定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中鋼骨與鋼筋之關係位置…
- 第502條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應考慮左列極限狀態要求:一、強度極限狀態:包含降伏、挫屈、傾倒、疲勞或斷裂等極限狀態。二、使用性…
- 第503條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圖,應依結構計算書之結果繪製,並應包含左列事項:一、結構設計採用之設計規範名稱及版本。二、建築物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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