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抗地震力之結構混凝土採韌性設計者,應使其構材在大地震時能產生所需塑性變形,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考慮在地震時,所有結構與非結構構材間之相互作用對結構之線性或非線性反應之影響。
二、應考慮韌性設計之撓曲構材、受撓柱、梁柱接頭、結構牆、橫膈板及桁架應符合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二條之規定。
三、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之限制、鋼筋材質與續接及其他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非抵抗水平地震力之構材,應符合第四百十二條之一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08條
第408條
第4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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