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閉式、部分封閉式及開放式建築物結構或地上獨立結構物,與其局部構材、外部被覆物設計風力之計算及耐風設計,依本節規定辦理。
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以下簡稱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封閉式、部分封閉式及開放式建築物結構或地上獨立結構物主要風力抵抗系統所應承受之設計風力,依下列規定:一、設計風力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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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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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8條基本設計風速得依風速統計資料,考慮不同風向產生之效應。其分析結果,應檢附申請書及統計分析報告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
- 第39條(刪除)
- 第39-1條建築物施工期間應提供足夠之臨時性支撐,以抵抗作用於結構構材或組件之風力。施工期間搭建之臨時結構物並應考慮適當之風力,其設…
- 第40條(刪除)
- 第41條建築物之耐風設計,依規範無法提供所需設計資料者,得進行風洞試驗。進行風洞試驗者,其設計風力、設計風壓及舒適性評估得以風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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