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合之受力模式宜簡單明確,傳力方式宜緩和漸變,以避免產生應力集中之現象。
接合型式之選用以製作簡單、維護容易為原則,接合處之設計,應能充分傳遞被接合構材計得之應力,如接合應力未經詳細計算,得依被接合構材之強度設計之。
接合設計在必要時,應依接合所在位置對整體結構安全影響程度酌予提高其設計之安全係數。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7-1條使用高強度螺栓於接合設計時,得視需要採用承壓型接合設計或摩阻型接合設計。
- 第287-2條採用銲接接合時,應採用銲接性良好之鋼材,配以合適之銲材。銲接施工應依施工規範之規定進行銲接施工及檢驗。
- 第287-3條承受衝擊或振動之接合部,應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因特殊需要而不容許螺栓滑動,或因承受反復荷重之接合部,亦應使用…
- 第288條(刪除)
- 第289條(刪除)
- 第290條(刪除)
- 第291條(刪除)
- 第292條(刪除)
- 第293條(刪除)
- 第294條(刪除)
- 第295條(刪除)
- 第296條承壓型接合之高強度螺栓,不得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而應由銲接承擔全部載重。以摩阻型接合設計之高強度螺栓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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