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8-2條設計壓力構材時應考量局部挫屈、整體挫屈、降伏等之安全性。
- 第259條梁或板梁承受載重,應使其外緣彎曲應力不超過容許彎曲應力,其端剪力不超過容許剪應力。
- 第260條(刪除)
- 第261條(刪除)
- 第262條(刪除)
- 第263條(刪除)
- 第265條(刪除)
- 第266條(刪除)
- 第267條(刪除)
- 第268條梁或板梁之設計,應依撓度限制規定。
- 第268-1條設計受扭矩及組合力共同作用之構材時,應考量軸力與彎矩共同作用時引致之二次效應,並檢核在各種組合載重作用下之安全性。
- 第269條採用合成構材時應視需要設計剪力連接物,對於容許應力之計算,應將混凝土之受壓面積轉化為相當的鋼材面積。對於撓曲強度之計算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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