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21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木構造 第221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採用集成材之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集成材之容許應力、弧構材、曲度因素、徑向應力、長細因數、梁深因數、合因數、割鋸限制、形因數、集成材木柱、集成材木板、集成材膜板應符合規範規定。二、集成材、合板用料、配料、接頭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且經政府認可之檢驗機關檢驗合格,並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應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