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56-3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三章 磚構造 › 第四節 磚造建築物 第156-3條 磚造圍牆,為能安全抵抗地震力及風力,應以鋼筋或鐵件補強,下列事項並應符合規範規定:一、圍牆高度與其對應之最小厚度。二、圍牆沿長度方向應設置鋼筋混凝土補強柱或突出壁面之扶壁。磚造圍牆之基礎應為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基礎底面距地表面之最小距離,應符合規範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