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31-2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三章 磚構造 › 第一節 通則 第131-2條 磚構造建築物各層樓板及屋頂應為剛性樓板,並經由各層牆頂過梁有效傳遞其所聯絡各牆體之兩向水平地震力。各樓層之結構牆頂,應設置有效連續之鋼筋混凝土過梁,與其上之剛性樓板連結成一體。過梁應具足夠之強度及剛度,以抵抗面內與面外力。兩向結構牆之壁量與所圍成之各分割面積,應符合規範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