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00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基礎構造 › 第四節 深基礎 第100條 基樁以整支應用為原則,樁必須接合施工時,其接頭應不得在基礎板面下三公尺以內,樁接頭不得發生脫節或彎曲之現象。基樁本身容許強度應按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依接頭型式及接樁次數折減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