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50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三章 消防設備 › 第一節 消防栓設備 第50條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數在十層以上者,應在其屋頂上適當位置,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之消防栓一個,消防栓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其距離屋頂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