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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受雷部之支持棒可使用銅管或鐵管。
使用銅管時,長度在一公尺以下者,應使用外徑二十五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一點五公厘以上;超過一公尺者,須用外徑三十一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二公厘以上。
使用鐵管時,應使用管徑二十五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三公厘以上,並不得將導線穿入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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