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條裝置之受信箱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能辨識其所屬門牌地址:一、同一建築物內設有二戶以上,其受信箱上並應依下列方式標明:(一)公司行號機關團體之名稱。(二)外國人或外國團體得另附英文姓氏或名稱。二、標註位置:投信口之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