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條排煙機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一、排煙機之電氣配線不得裝置在排煙管內,並應依本編第一章電氣設備有關規定。二、排煙機為隱蔽裝置者,應在廚房內適當位置裝置運轉指示燈。三、應有檢查、養護及清理排煙機之適當措施。四、排煙管內風速每分鐘不得小於四五○公尺。五、設有煙罩之廚房應以機械方法補充所排除之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