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3條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
- 第94條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前條規定。
- 第95條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一、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
- 第96條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
- 第96-1條三層以上,五層以下防火構造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一、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3、D-4…
- 第97條安全梯之構造,依下列規定:一、室內安全梯之構造:(一)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
- 第98條直通樓梯每一座之寬度依本編第三十三條規定,且其總寬度不得小於左列規定:一、供商場使用者,以該建築物各層中任一樓層(不包括…
- 第99條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用者,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
- 第99-1條供下列各款使用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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