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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70條

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左表規定之防火時效:┌──────┬───────┬───────┬───────┐│層數│自頂層起算不超│自頂層起算超過│自頂層起算第十││││第四層至第十四│五層以上之各樓││主要構造部分│過四層之各樓層│層之各樓層│層│├──────┼───────┼───────┼───────┤│承重牆壁│一小時│一小時│二小時│├──────┼───────┼───────┼───────┤│樑│一小時│二小時│三小時│├──────┼───────┼───────┼───────┤│柱│一小時│二小時│三小時│├──────┼───────┼───────┼───────┤│樓地板│一小時│二小時│二小時│├──────┼───────┴───────┴───────┤│屋頂│半小時│├──────┴───────────────────────┤│(一)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樓面積者,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
││(二)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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