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0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 第十節 廁所、污水處理設施 第50條 非沖洗式廁所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便器、污水管及糞池均應為耐水材料所建造,或以防水水泥砂漿等具有防水性質之材料粉刷,使成為不漏水之構造。二、掏糞口須有密閉裝置,並應高出地面十公分以上,且不得直接面向道路。三、掏糞口前方及左右三十公分以內,應鋪設混凝土或其他耐水材料。四、糞池上應設有內徑十公分以上之通氣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