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7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 第十節 廁所、污水處理設施 第47條 凡有居室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廁所。但同一基地內,已有廁所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