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2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 第六節 地板、天花板 第32條 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一、學校教室不得小於三公尺。二、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一公尺,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七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