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17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十七章 綠建築基準 › 第五節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第317條 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處理後之用水,可使用於沖廁、景觀、澆灌、灑水、洗車、冷卻水、消防及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觸之用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