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擇一設置。
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三十。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16條
第十七章 綠建築基準 › 第五節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第3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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