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4條高層建築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出理論分析,必要時得要求提出結構試驗作為該設計評估之依據。一、基地地面以上高度超過七十五…
- 第235條作用於高層建築物地上各樓層之設計用地震力除依本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一章第五節規定外,並應經動力分析檢討,以兩者地震力取其合理…
- 第236條高層建築物依設計用風力求得之結構體層間位移角不得大於千分之二‧五。高層建築物依設計地震力求得之結構體層間位移所引致之二次…
- 第238條高層建築物為確保地震時之安全性,應檢討建築物之極限層剪力強度,極限層剪力強度應為彈性設計內所述設計用地震力作用時之層剪力…
- 第239條高層建築物結構之細部設計應使構架具有所要求之強度及足夠之韌性,使用之構材及構架之力學特性,應經由實驗等證實,且在製作及施…
- 第240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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