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2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 第五節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222條 新鮮空氣進氣口應有防雨、防蟲、防鼠、防塵之構造,且應設於地面上三公尺以上之位置。該位置附近之空氣狀況,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合衛生條件者,應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者,在不妨礙衛生情況下,前項之高度得不受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