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設置之通風系統,其通風量應依左列規定:
一、按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應有每小時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新鮮外氣供給能力。
但使用空調設備者每小時供給量得減為十五立方公尺以上。
二、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者,平時之給氣量,應經常保持在排氣量之上。
三、各地下使用單元應設置進風口或排風口,平時之給氣量並應大於排氣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0條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 第五節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220條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 第五節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220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