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6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 第一節 一般設計通則 第186條 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但供通行及避難必需之方向指標、號誌等不在此限。前項突出物限制線應予明確標示,其與地下使用單元之境界線距離並不得大於五○公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