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5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九章 容積設計 第165條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空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配置不予限制,但應保留空地面積應依照各分區使用規定,分別計算。前項使用分區不包括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其他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