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57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八章 施工安全措施 › 第四節 施工架、工作台、走道 第157條 走道及階梯之架設應依左列規定:一、坡度應為三十度以下,其為十五度以上者應加釘間距小於三十公分之止滑板條,並應裝設適當高度之扶手。二、高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每七公尺以下設置平台一處。三、走道木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其兼為運送物料者,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