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及構造準則規定如左:一、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樑底之高度不得小於二‧一公尺。
二、進出口之設置依左列規定:(一)面積未達二四○平方公尺者,應設兩處進出口。
其中一處得為通達戶外之爬梯式緊急出口。
緊急出口淨寬至少為○‧六公尺見方或直徑○‧八五公尺以上。
(二)面積達二四○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二處階梯式(包括汽車坡道)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
三、開口部份直接面向戶外者(包括面向地下天井部分),其門窗構造應符合甲種防火門及防火窗規定。
室內設有進出口門,應為不燃材料。
四、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份或露天頂板,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二十四公分。
五、半地下式避難設備,其露出地面部份應小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
六、避難設備應有良好之通風設備及防水措施。
七、避難室構造應一律為鋼筋混凝土構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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