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條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或身心障礙者教養院之教室,不得設置在四層以上。但國民小學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並無礙於安全者不在此限:一、四層以上之教室僅供高年級學童使用。二、各層以不燃材料裝修。三、自教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