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30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五章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 第三節 商場、餐廳、市場 第130條 前條規定之建築物應於其地面層主要出入口前面依下列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一、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者,空地或門廳之寬度不得小於依本編第九十條之一規定出入口寬度之二倍,深度應在三公尺以上。二、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二、○○○平方公尺者,寬度同前款之規定,深度應為五公尺以上。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門廳淨高應為三公尺以上。前項空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