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臨接前條規定寬度道路之長度,除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特定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臨接長度│├─────────────────────────┼────┤│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四公尺│├─────────────────────────┼────┤│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六公尺│├─────────────────────────┼────┤│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二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八公尺│├─────────────────────────┼────┤│超過二千平方公尺者│十公尺│└─────────────────────────┴────┘前項面前道路之臨接長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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