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6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 第七節 消防設備 第116條 供本編第一一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使用及第三款之旅館使用者,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一、出口標示燈:各層通達安全梯及戶外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觀眾席座位間通路等應設置標示燈。二、避難方向指標:通往樓梯、屋外出入口、陽台及屋頂平台等之走廊或通道應於樓梯口、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設置或標示固定之避難方向指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