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條供本編第一一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使用及第三款之旅館使用者,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一、出口標示燈:各層通達安全梯及戶外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觀眾席座位間通路等應設置標示燈。二、避難方向指標:通往樓梯、屋外出入口、陽台及屋頂平台等之走廊或通道應於樓梯口、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設置或標示固定之避難方向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