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條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