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6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 第四節 緊急用昇降機 第106條 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二、左列建築物不受前款之限制:(一)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二)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平方公尺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