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0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 第二節 排煙設備 第100條 左列建築物應設置排煙設備。但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部份,不在此限:一、供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使用及第二類之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之建築物,其每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平方公尺者。但每一○○平方公尺以內以分間牆或以防煙壁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二、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一款第三目所規定之無窗戶居室。前項第一款之防煙壁,係指以不燃材料建造之垂壁,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