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規定取得開發許可後,申請變更開發計畫者,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擴大原許可面積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以其擴大或變更性質之面積計算,依前條規定繳納。
二、前款以外之情形,依附表三繳納。
前項第二款申請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審查費:
一、因地籍測量結果與原許可面積或範圍不符。
二、配合政府興辦公共工程或建設計畫。
三、因法令規定得分為變更使用分區計畫及變更使用地編定計畫二階段申請之開發案件,其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
四、因政府依法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致減少原許可範圍。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第3條
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