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6條 法規: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辦理承受之房屋或土地案件,本部得自行或會同金融主管機關辦理查核追蹤,金融機構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