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經初審符合前條規定並辦理公開展覽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下列情形之一者,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一)申請人為中央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二)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海域。(三)同一使用範圍有二以上申請許可案件,且申請人之一為中央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者,應併送審查。(四)同時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許可案件。二、屬前款以外情形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