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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國土管理目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16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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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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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第12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第13條
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場所,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商標以外之文字,應附加英語標示:一、觀光旅館。二、百貨公司。三、總樓地板面…
第14條
下列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
第14-1條
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之招牌廣告,其系統連網環境欠缺資通安全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
第15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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