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補貼機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應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四、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事。
五、接受補貼後,喪失前條補貼資格者。
六、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二種以上。
七、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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