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4條 法規: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之利息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機關查調之資料或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調之資料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