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5條 彙整發布機關得依政策需要、資料特性及地方條件,採用統計值或明細資料發布,並進行資料分類、分項或分區。資料更新與發布頻率之週期分為月報、季報、半年報及年報;必要時,彙整發布機關得調整統計資訊發布頻率。前項住宅相關資料得以紙本、電磁紀錄或電子媒體等方式定期發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