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條 彙整發布機關應就前條第一項公告項目之提供資料內容、報送方式、更新及發布頻率等,會商各資料提供機關(單位)及彙整發布機關之主計單位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