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56條 法規:住宅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住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56條 違反第五十四條規定經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