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52條 法規:住宅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住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住宅市場 第52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應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專業服務及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租賃協助,研擬短、中長期計畫。並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關服務。前項服務得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其認定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中屬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物件之補助出租人總金額,不得少於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物件二點五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