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51條 法規:住宅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住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住宅市場 第51條 從事住宅興建之公司或商號,應於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日起三十日內,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應配合提供之相關統計資訊,提供予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