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33條 法規:住宅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住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社會住宅 第33條 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前項必要附屬設施之項目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