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3條 法規:住宅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住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三、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住宅 社會住宅 公益出租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