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撥用。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
- 第21-1條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辦理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時,應衡酌當地人口發展及居住狀況,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社會…
- 第22條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
- 第23條主管機關為促進以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興辦社會住宅,得獎勵租屋服務事業辦理。住宅所有權人依第十九條第…
- 第24條主管機關得視新建、購買、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社會住宅資金融通之必要,自行或協助民間向中長期資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中長期資…
- 第25條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
- 第27條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檢具申請書、興辦事業計畫及有關文件,向興辦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
- 第28條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係以新建建築物辦理者,其建築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
- 第29條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並予優惠,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
- 第30條主管機關得補貼民間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修繕或購買社會住宅貸款利息、部分建設費用、營運管理費用或其他費用。
- 第31條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社會住宅。但採第十九條…
- 第32條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因故無法繼續營運,社會住宅經營者對於其入住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無法安置時,由直轄市…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